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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公报(16届6号)第270期
阅读数:次   发布时间:2022-11-04 08:54:26

 

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6届6号(总第270期)                                2022年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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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议题…2

二、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情况综述…3

三、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桂东县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5

四、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方绍勇同志辞去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6

五、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名单……………7

六、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8

七、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宣誓办法…………20

、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出席、请假、列席人员名单…………………………………………23

 

 

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议题

 

一、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部分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桂东县2020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及2021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蒋瑞恩同志入额检察官提请备案的报告》;

六、审议通过桂东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

七、审议通过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宣誓办法(草案);

八、人事任免;

九、其他。

 

 

 

 

 

 

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20221028日,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国栋主持通过会议议程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剑主持了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国军、邓青青、郭远高、罗晓飞、李剑及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嘉荣,县监察委副主任郭永智,县人民法院院长林邵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蒋瑞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郭长松,县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乡镇人大主席,县十六届人大部分代表全程列席会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班子成员,市人大代表黄晓青、郭倩、罗慧君,县人大财经委委员、县人大环资委委员,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本次会议提请任命人员分议题列席会议。

会议书面传达了党的二十大精神。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方案可行。会议建议,县人民政府要围绕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以贯彻实施《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契机,稳住经济基本盘,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要强化收入征管,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要谋划部署好明年预算编制工作。会议通过了桂东县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桂东县2020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及2021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研究处理上年度审议意见,规划编制步伐加快,积极推进规划实施,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在城乡规划实施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不断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切实优化规划审批,严格规划执法,城乡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总体较好。会议指出,规划编制任务艰巨,实施还有差距、管理有待提高、执法还需加强。会议建议,加大规划宣传培训力度,提升规划编制质量,狠抓规划实施,加强规划管理,切实落实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方伯文、县乡村振兴局局长何冠逢、县卫生健康局局长郭名勇、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廖海明、县水利局局长郭建康的履职情况报告,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郭凌云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并对6位同志履职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代表黄晓青、郭倩、罗慧君的履职情况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审议通过了桂东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宣誓办法(草案)。

会议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蒋瑞恩同志入额检察官提请备案的报告》。

会议进行了人事任免。

 

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桂东县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21028日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规定,桂东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财政局局长郭柏藩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桂东县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县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桂东县2022年预算调整方案。

 

 

 

 

 

 

 

 

 

 

 

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方绍勇同志辞去桂东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21028日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接受方绍勇同志辞去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人事任免名单

 

20221028日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李茜同志为桂东县司法局局长。

任命:

方绍勇同志为桂东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决定免去:

罗健东同志的桂东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

郭惠琦同志的桂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远魁同志的桂东县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20221028日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相统一。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推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

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四条  决定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的个别副县长。

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第五条  决定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决定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期间,任免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接受个别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补选出缺的市人大代表、罢免个别市人大代表。

第十条  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决定撤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  决定是否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所任的上述职务相应终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的,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职务终止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主任会议分别在副县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县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拟决定任命的代理人选不是上述副职的,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其为副县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县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县长、主任、院长、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选出新的县长、主任、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六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在县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前,县或乡镇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根据主任会议提请,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

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的决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告;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补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和要求,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补选结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罢免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

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撤销个别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分别由县长、主任、院长、检察长提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机关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须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新的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县人民政府县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加挂牌子或者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县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凡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由提请人签署书面报告提出,须附有任免对象的简历、德才表现、任免理由和拟任人员的任职前发言等书面材料;提请辞职者要有个人书面辞职报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材料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逾期报送的,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事由,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再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列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对提请任命的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届内已经参加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再次提请任命时,不再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其任命案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提请报告,作出说明,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听取审议意见。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被任命人员应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撤职、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必须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常务委员会表决人事任免案时,一般采取逐人逐项表决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另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同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其担任同一职务。属换届选举落选的,任命同一职务应在一年以后才能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项任免案、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任免案和撤职案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人员,均当场颁发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当在决定任命、任命的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的最近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署的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分别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宪法宣誓。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均对提请任免的机关发给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载入《桂东县人大常委会公报》。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需上报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撤职的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任命决定通过以前,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免职决定通过以前,不得离职。其中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人员的职务,应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任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的,应当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回答提问。常务委员会对报告人员履职情况的审议意见,需要交报告人员整改的,一般应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期至六个月。常务委员会就整改报告审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报告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职情况报告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特别重大的控告、申诉和意见,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解释。

 

 

 

 

 

 

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宣誓办法

 

20221028日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誓词诵读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六条  宣誓设监誓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时,由会议主席团从主席团常务主席中指定监誓人,一般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担任。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也是当次会议的宣誓人时,首先其单独宣誓,然后履行监誓人职责。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时,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监誓,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监誓。

第七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站在其他宣誓人前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领誓人由监誓人指定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职业装。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桂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次会议出席、请假、列席人员名单

 

出席:

周国栋  郭国军  邓青青  郭远高  罗晓飞    

郭学良  陈育林  扶良华  黄曙光  李红玉  欧凯娟

郭惠琦  李火雄  郭远福      钟振乾  郑晓敏  

罗海燕  唐胜红  李金山      王春林  李福珍  

张盛君  赵锦樊  胡飞强  郭元萍  黄卉芳  赵根珠

请假:

郭彦臣  郭益鹏  郭小诚   

列席:

黄嘉荣  朱国平   蒋瑞恩  陈文芳  郭长松  何冠逢  

郭名勇  廖海明   郭建康  郭柏藩  郭旭升  黄晓青   

   罗慧君       方绍勇

县十六届人大部分代表县人大财经委委员,县人大环资委委员,各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记录:

刘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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