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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和无固定收入人大代表履职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阅读数:次   发布时间:2018-07-12 16:04:07

2018711日桂东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增强桂东县各级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促进人大代表积极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桂东县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方式

第二条 实行人大代表年度履职登记积分制。

县直机关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各乡镇选区选举的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只登记不积分。同时担任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只登记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和县人大代表履职积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履职内容,统一印制《人大代表履职手册》,并分发给各人大代表。

第四条 各人大代表对每年度的履职情况实事求是地在《人大代表履职手册》上自行登记。每年度登记的履职期为上年121日至当年的1130日。

 

第三章  人大代表履职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积分标准

第五条 会议期间的履职登记内容和积分标准:

(一)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的积25分。按时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的积15分。无故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代表团会议的,每次会议扣3分。

(二)在代表团会议上作了发言的积5分(每次人大会只积分一次,不重复不累加)。

(三)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被主席团确定为议案的,领衔代表积20分,联名代表积10分。议案转为建议的,按代表建议积分,领衔代表积10分,联名代表积5分。

(四)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代表建议的,领衔代表积10分,联名代表不积分(代表提出建议每年只积分一次,不重复不累加)。

(五)参加大会组织和安排的其他活动的积3分。

第六条 闭会期间的履职登记内容和积分标准:

(一)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相关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的,每次积4分。

(二)应邀参加县乡(镇)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每次积4分。

(三)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县委、县一府一委两院、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活动的,每次积4分。

(四)参加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活动的,每次积4分。

(五)参加“人大代表活动室”、代表联络站(点)的接待活动,走访联系选民活动,每次积5分。要有方案、签到册、会议记录或个人记录、图片等痕迹管理。

(六)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得满意票80%以上的积10分;得满意票60%以上的积5分;得满意票60%以下的不积分。

第七条 特别加减分项目和标准

(一)担任人大代表组长、副组长认真依法履职的,加4分。

(二)受到本级党委人大政府表彰的,加4分;受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表彰的,加6分。

(三)以代表身份参与社会民生事业活动,热心公益,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各类信访问题、纠纷矛盾调处的,每次加3分。每名代表此项每年累计加分不超过24分。

(四)因违法违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每次扣20分。

 

第四章  人大代表履职的督促检查和考核方式

第八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各县、乡(镇)人大代表小组对本乡镇和本代表小组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汇总。

第九条 每年1130日前,人大代表将自行登记的《人大代表履职手册》和参与各项履职活动的书面记录等相关资料,交所在县、乡(镇)人大代表小组。

各县、乡(镇)人大代表小组分别对本代表小组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积分汇总,代表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后,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审核、存档。

第十条 各县、乡(镇)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在登记、考核代表履职情况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由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积分,将作为评选优秀代表和优秀代表小组的重要依据,纳入乡镇人大工作综合绩效考核。

 

第五章  无固定收入人大代表履职补贴的发放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无固定收入人大代表履职补贴发放的对象是以间断性务工或务农为主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界定范围是指在村(社区)生活或工作,身份为农(居)民的县、乡(镇)人大代表。具体名单每年由乡镇人大审核、公示后确定。

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不重复领取履职补贴。

第十三条 无固定收入人大代表履职补贴按县级人大代表每人每月300元、乡(镇)人大代表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核算。代表履职补贴核算到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四条 县财政于每年12月底前将无固定收入人大代表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各乡镇。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人大代表本年度履职积分情况分等次发放无固定收入人大代表履职补贴。

人大代表履职年度积分在90分以上的,按照履职补贴标准的100%发放。人大代表履职年度积分在80分至89分的,按照履职补贴标准的90%发放。人大代表履职年度积分在70分至79分的,按照履职补贴标准的80%发放。

年度积分不足70分的,不发放履职补贴,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予以书面通报。年度积分不足60分的人大代表视为不能胜任,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代表履职考核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核。县人大要定期检查补助发放情况。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代表履职补助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当年拨付给各乡(镇)的无固定收入人大代表履职补贴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可转为本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不可挪作他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未按本办法规定发放无固定收入人大代表履职补贴的,取消下年度的履职补贴。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代表的补贴由相应的各级人大保障,为鼓励驻桂的无固定收入的全国、省、市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参照县代表标准予以补贴。代表履职补贴核算到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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